怀孕三个月后办准生证罚款有法律依据吗? 本人是2011年结婚的,我属晚婚晚育,现在老婆怀孕三个月了,是第一胎。但我们都在上海上班,之前身边的朋友说不需要办准生证(上海生第一胎不需要办准生证),但今天我咨询了老家计生办,他们说像我这样的超过三个月要罚三千多,我现在想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罚款有法律依据吗?
2012-03-20 23:01 fanrui……(广西-桂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苏耀峰律师 电话:13877109910 2012年03月20日 23时28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我的补充: 2012-03-20 23:34
(一)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我的补充: 2012-03-20 23:34
第四十九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2 110网律师 2012-03-20 23:03
要准生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