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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甲,乙,丙,丁,欠交物业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乙丙丁缴纳拖欠物业费。
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甲,乙,丙,丁,欠交物业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乙丙丁缴纳拖欠物业费。 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甲,乙,丙,丁,欠交物业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乙丙丁缴纳拖欠物业费。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一审判后,甲乙丙未上诉,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问:1本案是否属于共同诉讼?如属于,请问属于哪一种共同诉讼?为什么?如不属于,请说明理由。2:丁的行为对甲乙丙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2016-09-23 08:48 1474591312(山西-太原)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郑魁律师  2016-09-23 09:00
这个问题,更像是司法考试的习题,下面说下我的意见:1.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原因是:这是各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诉求。所以是普通共同诉讼。2.理论上,丁的行为对甲乙丙没有影响,且不能加重甲乙丙的责任。
2 陈晓云律师  2016-09-23 09:44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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