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付什么责任 3月5日周一下午4点钟之前孩子放学,还自己描述说当走到三层和二层之间的楼梯时还差三四个台阶就到平台了,这是她感觉前面有一男生伴了她一下,当时就摔倒并滚下了台阶,共滚了三层台阶。没看清是谁只知道是一个男生,他的同学在后面跟着也没看清是谁给他伴的,爬起来同学帮她领着书包到了一层,放下书包俩人拿上笛子又爬上四层去上学校的管乐团课,左胳膊疼举不起来应坚持下了课,下课一是7点了,我来接她,见到我就掉泪了,妈妈我胳膊疼,怎麽了,放学下楼梯让人伴到了。回到家吃了点东西就去了东直门医院X光片显示左臂骨折,大夫先给开了些吃的药建议去积水潭或儿童医院,看完已是10点半了,孩子说作业还没写呢,先别去了,大夫说明天再去也没事,到家先把药吃了是止疼的和长骨头的。第二天上午孩子有上了半天课,跟老师说了昨天的情况,老师说没有啊我给她们带下去的,那我先去看看孩子吧这是早上给孩子送去找的班主任。下午去的积水潭,经X片确认是左臂骨折并做了夹板固定,胳膊跟身体绑在了一起,不能穿衣服了只好披着,至今都不能上学,经过了一个周末,老师也没问,每天的作业都是我每天早上送到传达室下午再去传达室取。周一我找到校安全主任要求开一下当天的视频,主任当时说学校的每个老师都很忙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要到捣的三四个小时,等计算机老师导出来让班主任打电话通知你你再过来看,老师说学生下楼都是按顺序走的摔了主要责任在他自己,学校没责任。我说:我只是想看个究竟到底是自己摔得还是被人伴的,我不是非要哦谁。周二早上我看了视频,孩子摔倒的地方没有摄像头只能看到背影,可背影都被下楼的同学挡住了,只看开始往下走的还挺快一分钟后就拥那不动了,等了一会学生们陆陆续续都下去了,就看到孩子背影正在站起,她的同学帮她拿起了布兜就下楼去了。看完视频后,老师说:到时候让老师抽时间给孩子不补课,这已是一件不该发生的事,已发生了,这也是一次教训,我们就以这次引以为戒,如周四我有时间的话我就去给孩子补课,如抽不出时间还是去不了,这是班主任说的,班主任说跟数学老师也说一下,去给孩子不补课。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
2012-03-15 12:01 227840……(北京-东城区) 已有 1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3-15 12:07
您好,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果您能够找到致害人的话,那么您可以请求其父母进行赔偿。欢迎来电免费咨询010-51296954,将会根据详细情况给您最确切的回答。
2 胡爱军律师 2012-03-15 12:27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 李同红律师 2012-03-15 12:38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应承担过错相适应责任
4 孙新律师 2012-03-15 12:49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应承担过错相适应责任
5 常路律师 2012-03-15 12:58
您好,应承担过错相适应责任。
6 孙新律师 2012-03-15 13:10
您好!学校有责任,你可以要求赔偿
7 谷友军律师 2012-03-15 14:29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8 孙新律师 2012-03-15 14:34
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建议协商解决。
9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3-15 14:48
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10 赵江涛律师 2012-03-15 15:14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孙新律师 2012-03-15 15:30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应承担过错相适应责任
12 110网律师 2012-03-15 18:13
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13 孙新律师 2012-03-15 21:37
学校对此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14 2012-03-15 21:43
你好,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