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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南宁8级工伤赔偿问题
咨询下南宁8级工伤赔偿问题 09年事故10年鉴定工伤8级,12年辞职现在。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伤前个人评均工资1387元X22个月赔偿给我合理么。南宁的法律。09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是多少呢
2012-03-12 21:16 huang3……(广西-南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苏耀峰律师  2012-03-13 12:43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伤残计发12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伤残计发10个月。

2009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140元,月平均工资2678.33元。60%是1607元。
2 110网律师  2012-03-13 22:51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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