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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
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 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对方说是我方先动手打人,公安检察院等定义我方为寻衅滋事,可确实是对方先动手,苦于找不到证据证明。但是回头想想,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方先动手啊,仅仅靠对方证词就定义我方为寻衅滋事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辩解?
2016-09-14 20:12 ask201……(河南-濮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9-14 20:31
委托律师处理。
2 丁光华律师  2016-09-16 18:43
你好,建议收集证据,最好是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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