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二次享受拆迁安置吗? 我是合肥市的居民 1978年出生 1984年土地征收拆迁 搬至拆迁恢复楼 家里人员:父母哥哥及我 住房面积约65平方左右 后因哥哥结婚住房紧张 我搬到爱人家 户口也落在爱人所在地 2009年爱人家拆迁 说我曾经享受过拆迁安置 不予安置 我想请问 我这也算享受过拆迁安置 ? 如何界定二次享受拆迁安置的基本标准 我如何解决上述发生的情况 谢谢
2010-02-06 15:07 qianha……(安徽-合肥)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2-06 17:21
享受过安置的权利是因为承担了被拆迁的义务,再次承担此义务,就应当再次享受此权利和待遇。因此,现在不能享受安置权利的说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