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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对方要求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对方要求终止 本人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职工宿舍内一2层板房开办幼儿园,合同尚有2年到期。但11年底该公司出具一则文件称该房属于南宁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之一,属于危楼,需要拆除,遂要我关闭幼儿园,解除租赁合同。我邀请质检部门对该楼检测后出具证明此楼非危楼,但该公司于2012年3月称最多再宽限半年时间必须搬出,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现想咨询以下几点:
1、根据南宁市关于危旧房的相关规定,对危旧房是如何定义的?本人租赁的板房是否属于危旧房之内?
2、本人希望能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合同预期收益远大于该公司能给付的赔偿,该从哪个角度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若是起诉至法院应举哪些证据以获得法院支持?
3、若法院不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本人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如何获得最大的赔偿?
2012-03-09 11:02 ssdd12……(广西-南宁)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3-09 11:08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2 110网律师  2012-03-09 11:13
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违约金赔偿。
3 苏耀峰律师  2012-03-09 11:54
1、危旧房改造项目业主未达成改造协议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合同预期收益的经济损失。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3-09 11:58
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5 110网律师  2012-03-09 17: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进行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六)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住宅小区,也可以对小区内的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如该房屋确实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以向房改办等政府部门反映,要求不准予进行房屋改造。是否可行由你衡量。
6 110网律师  2012-03-11 14:38
建议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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