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 由于法院的不作为,办理了财产保全不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至使20多个银行帐号资金全部转移拒不履行债务。前任法官强制执行全部冻结了他的养老金(因其配偶每月也有5000元养老金)就这样划扣了三年,执行款却存在法院帐户恴于向我过付。(后換的法官)我多次讨要未果。没想到的是其债务人与今年三月去世。法院5月底给我执行款时我发现数额不对,法官说扣了执行费另外给被执行人返还了三年的生活费按每月1000元。此人早已死谁领这笔钱?不得而知。难道活着不用生活费死了倒需要了?该不该返?有何法律依据?该执行50万却执行了11万却要扣近8千执行费是否合理?这些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判决被告承担却是我出的,现连本金都未执行回来我该怎么办请高明律师指点。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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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8 18:05 134553……(山东-淄博)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9-18 08:47
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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