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变,将犯人脏物据为己有,价值十万左右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变,将犯人脏物据为己有,价值十万左右,请问这属于职务侵占罪吗?如果是他会是什么量刑标准?谢谢
2016-09-08 09:58 ask201……(天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韩士队律师 2016-09-08 10:07
你好:属于职务侵占,量刑应当在5年以上
2 刘秀章律师 2016-09-08 10:11
属于犯罪,量刑要看具体情况定
3 孙新律师 2016-09-08 10:15
您好,该行为涉嫌贪污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徐卫东律师 2016-09-08 10:19
你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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