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急! 我向别人租赁了一间店面,该店面原是国有单位为了分流员工而无偿分给职工使用、自主经营,产权是单位的,说好了可自己经营,也可租给别人。由于是本单位的职工,也就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只订了一个店面的使用协议,有时三年一订,有时一年一订。但十多年来一直都是该职工使用。后来由于经营不下去,就转租给我,租赁期为18年,已经租用了4年,还剩14年。现在,该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将不再享受单位职工使用该店面的待遇,该单位准备收回店面,我不知道,我与该职工原订18年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职工退休后,单位对其原订的合同,该不该延续?如果,该单位强行收回或变卖,我该怎么办?法律上对此有哪些规定?
特此请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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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3 21:19 通情达理(江西-抚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2-24 07:55
一 你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所在单位不予追认的话,你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 该不该延续有单位自主决定; 三 你可以向你的租赁方主张违约侵权责任;如需法律服务,可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