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施工地段没有警示!导致我骑自行车摔伤脸部受伤是怎样的赔偿 您好我想咨询下施工地段没有警示!导致我骑自行车摔伤脸部受伤是怎样的赔偿!脸大概是长四厘米宽两厘米!耳朵有伤眼眉有伤!现在对方只给我交了检查的费用!给了我二百块钱!之后打电话就不接了
2016-08-28 19:40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6-08-29 07:41
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6.2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
2 张勇律师 2016-08-28 19:57
你的损失应当由对方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3 隋新律师 2016-08-28 19:59
你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负有安全提示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
4 张俊杰律师 2016-08-28 21:11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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