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担保借款
担保借款 2010年11月15日,借款人王某与债权人谈妥,由我为借款人担保在债权人处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6个月,利息9000元,我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名。借款到期后,我追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告诉我说与债权人说好再延期几个月。两月后借款人因逃避欠债失去音信,现在债权人要求我偿还本息59000元。请问刘律师,我该怎样处理此事?
2012-02-19 10:31 苏联发(四川-凉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黎炜律师  电话:13629014773  2012-02-19 10:41
如果只签了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你需要承担偿还本金或利息,你偿还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2 110网律师  2012-02-19 10:38
延期几个月?是6个月以上还是6个月以下?这个很重要,延期时间不一样后果就不一样,请将问题补充完整。或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