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提别人担保贷款,贷款人么有还清贷款,银行擅自扣除了我父亲的退休工资是否合法 我父亲于2011年替朋友担保从我们市里北疆的信用社贷款4万元,转年信用社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给转贷还款的,说和我父亲没关系了,这事已经过去了5年,可是到现在对方一直未还清贷款,而信用社在我父亲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扣除了他的退休工资。所以去信用社询问具体情况的时候,信用社方面的工作人员说是信用社同意的,但是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和文书。请问这件事信用社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去处理。
2016-08-24 14:50 zhen99……(黑龙江-齐齐哈尔)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8-24 14:57
你好,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是否中止执行由法院决定。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8-24 15:01
你好,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如果有异议,应该在强制执行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未提,且拒不执行判决,那便是违法行为了。
如果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某个或者某些人的行为有所异议,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
如果有异议,应该在强制执行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未提,且拒不执行判决,那便是违法行为了。
如果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某个或者某些人的行为有所异议,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
3 110网律师 2016-08-24 14:55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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