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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关于补偿金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关于补偿金的问题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我大学后于07年12月31日与无锡某事业单位签订2年劳动合同。到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离职,之前单位领导开大会说合同到期想离开的,单位给予补偿金,2年就是补贴两个月的工资。后来单位领导说因为单位公益性岗位所以单位没有补偿的规定,因此拒付补偿金。为此,想问律师,第一,单位招聘我们的时候大学生的时候没有提及单位是公益性岗位,只说是事业单位,我们大学毕业生在单位工作也算是公益性岗位吗?公益性岗位不是针对4050人员吗;第二,单位领导拒付补偿金的理由是劳动法09年下半年针对公益性岗位补偿金有补充说明,是否有此规定,多谢律师指教,不甚感激!
2010-01-23 10:00 cocowu……(江苏)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051571716  2010年01月23日 11时24分
已经在一对一咨询回复过你
2 朱君秀律师  2010-01-23 11:12
答: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月工资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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