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老公吸毒,分居两年半了,孩子4周岁,他从来没有带过,现在想离婚 我因老公吸毒,分居两年半了,孩子4周岁,他从来没有带过,现在想离婚,因房子是老公家之前的动迁房子,房产本上写了我跟孩子的名字,户口是他跟孩子在里面,他没有别的地方可以迁户口,现在他要跟我挣房产,我该怎么办
2016-08-18 21:55 ask201……(上海-嘉定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夏之威律师 电话:13524907984 2016-08-18 22:05
对方有权分割·
2 张玉光律师 2016-08-18 21:57
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是可以要求分割三分之一的。
3 颜培卿律师 2016-08-18 22:02
对方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但是如你所说的话孩子基本会判给你,这样的话基本上房子会判给你 ,你给对方补偿款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4 张向锋律师 2016-08-18 22:03
1、协商不成,建议起诉离婚。
2、男方有过错,你可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2、男方有过错,你可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5 邹高飞律师 2016-08-18 22:12
你好,如果双方离婚,应当依法份额,你可以取得房子,但是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如需帮助,可以来电祥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服务。
6 110网律师 2016-08-18 22:35
对方是有权利分割的,如果要离婚的话建议及时处理,免的后患
7 李军律师 2016-08-19 11:31
存在共同财产的话,离婚了,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该给得给。
委托律师帮助处理,详情,预约面谈。
该给得给。
委托律师帮助处理,详情,预约面谈。
8 110网律师 2016-08-19 16:10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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