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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二款应改为:商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第十四条第二款应改为:商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此建议提的很好。第十四条第二款应改为: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1·5倍;四层以上的住宅楼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价格的1·5倍。
2012-02-04 15:32 jNx7633()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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