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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有自相矛盾的时间范围,那合同应该是怎么算的?
如果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有自相矛盾的时间范围,那合同应该是怎么算的? 本人因为工作需要,在某城市租了一套房子,但是在合同里有类似这么一句话:
“租用期限从 2011年12月22日起至 2012年5月21日止,租期 半年。”
乍看下没有问题,但实际算下来,前面的“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只有五个月时间,而后面的“租期半年”却又和之前的租期长度有冲突,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合同租期到底是以什么为准?
目前只是刚好发现这个问题,还未与出租人交涉,想先咨询一下专业人士。
2012-02-01 22:09 bluech……(浙江-嘉兴)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年02月02日 02时07分
以半年为准。
2 110网律师  2012-02-02 08:55
半年,及时协商处理
3   2012-02-02 10:14
以“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这有时间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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