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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撤销的追诉期的疑惑,从何时开始算
主张撤销的追诉期的疑惑,从何时开始算 产生借贷关系后,借贷人将名下两套异地的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转给了弟弟和妹妹,诉前保全时发现。其弟弟妹妹自借贷之日起就知道该债务,并一直参与其中。

有律师说以诉前保全,发现财产转移当日起算,1年追诉期,问题是如果这样计算,一审二审往往超过1年。而且,在没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买卖是否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如何确认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从而立案呢?

有法律工作者说,应该以判决生效以后,执行庭出买卖转移价格过低,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发出裁决书之日算一年,债权人拿着裁决书去不动产所在地打官司。

这种现象应该不少见吧,到底以何种说法比较合理呢?咱们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么? 

主张撤销的权利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一年

追问:那么这个应该知道,是知道房产买卖之日算呢,还是由执行庭出低价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裁决之日算呢。这个有没有司法解释呢。
2012-02-01 14:28 十年一(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白崇城律师  电话:15821210650  2012年02月01日 14时40分
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时算起一年 还是律师的说法正确,而不是执行庭裁决或你的案子法院判决一年内
另外,债权债务关系明不明确,如果你确实是债权人并不影响你提起撤销权之诉的

建议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既然是转到弟弟 妹妹名下的 这个就很难说是善意的第三人
2 110网律师  2012-02-01 16:56
1、自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
2、越早提起撤销风险越小。
3、只要不是善意第三人的,就可以要求撤销。
3 孙新律师  2012-02-02 13:00
您好!应该是自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
4 李军律师  2012-02-04 17:33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要尽早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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