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网行动”中网上注明刑拘在逃嫌疑人归案后,补办刑拘手续问题 一名在1995年因盗窃被上网通缉,网上注明是刑拘在逃,当时未开具刑拘证,根据公安部规定,上网通缉必须是已采取刑拘以上强制措施的。2006年补开刑拘证,2011年该人在清网行动中被抓获,根据其盗窃财物价值,该嫌疑人最高应判刑期在10年以下,请问此嫌疑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2012-01-30 23:21 何瑞2012(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2-01-31 07:45
你好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没有经过诉讼时效
2 孙新律师 2012-01-31 00:25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你说的情况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仍然要追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