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否通过诉讼解除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8年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此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废止,废止原因是“已被继承法代替”。那么现在是否还能解除?具体有什么依据?
2016-08-05 13:20 chongg……(北京-西城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2016-08-05 13:25
你好,亲人间的矛盾建议彼此理解,好好沟通协调处理
2 李建成律师 2016-08-05 13:29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 途径起诉解决
3 孙新律师 2016-08-05 13:50
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申诉
4 申维丰律师 2016-08-05 13:51
您好,好好沟通协调处理
5 朱孟喜律师 2016-08-05 13:58
依法不能 因为没有解除的依据 所以不能
6 徐卫东律师 2016-08-05 14:06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7 孙新律师 2016-08-05 14:29
好好沟通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