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驳回民事再审的理由被区法院行政庭全部推翻,能提出民事再审吗? 省高院民庭驳回再审的理由是宅基地使用证被村委收去注销,又故意隐瞒了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合法存在的重要证椐,还故意去找区国土部门个别人发表个人意见(未蓋公章)并作为国土部门意见採纳,从而认定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对我要求析产确权的再审驳回起诉.我提出行政诉讼后,区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当庭出示了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合法存在,否认注銷宅基地使用证,法院裁定登记卡和使用证未见注銷,村委亦无权注銷宅基地使用证,就是说无子虚乌有的民庭驳回起诉的理由(市国土局行政复议也认定区国土局个人談话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在房地产权合法存在的情况下,我再次向区法院提出民事析产确权起诉,被立案庭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这合理合法吗?经再审的错案就可以錯一辈子了吗?符合立案条件的公民诉讼权可随意剥夺吗?
2016-08-04 16:56 70863(江苏-无锡)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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