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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厂房租赁的滞纳金问题(厂方)
急!!关于厂房租赁的滞纳金问题(厂方)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每月1-5号前一次性付齐当月租金,如乙放因某种特殊原因但要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时可延迟到10号缴交(此日期不能视作常规交租日期使用),否则如超过本月5号时甲方要按乙方实际拖欠金额收取每日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当月交租是一次性交给甲方,如乙方拖欠壹个月内仍未向甲方付清当月租金,甲方即有权旅行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押金。”双方于2010年1月解除合同,现甲方(房东)起诉乙方(厂方)要求支付2008年1月-2009年12月的滞纳金40多万。双方约定的月租金是26000元。(每月拖欠租金天数不等,偶尔是2个月交一次租金)
我想咨询一下:
1、厂房租赁合同滞纳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2、如何理解上述“按乙方实际拖欠金额收取每日2%的滞纳金”?
3、本案的滞纳金应该如何计算?有相应的计算公式吗?大概是多少钱?
2010-01-13 20:22 NicMin……(广东-东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1-13 20:50
租金交清,滞纳金即应终止。对方计算无限夸大。建议请律师处理。
2   2010-01-14 09:27
   1、出租方在收租金的时候没有要求承租人交滞纳金,并不等于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要求承租人交纳滞纳金的权利。尤其是在合同有明确规定且出租人并没有向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了滞纳金部分的债权。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基于延付或迟付的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的诉讼时效也应为一年。
    因此,出租人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起诉日之前一年的滞纳金部分,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3、滞纳金的数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应从租金应付之日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4、合同约定的滞纳金的性质是违约金。承租人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通常迟延付款的损失计算可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而所属情况中的拖欠金额日百分二的滞纳金,远远高于以同一银行存款利率。

   因此,建议在诉讼中提出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标准降低滞纳金,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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