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2006年下半年我的朋友在信用社借款一万元,期限一年,当时用我的身份证做担保,我也签了字,2007年借款到期后,我朋友把我的身份证要去把借款又延长了一年(我未在担保书上签字),后来我朋友因经济原因于2007 年下半年失踪至今,失踪前清还过利息,后来一直没还过利息,这几年信贷员只是向我打听朋友的行踪,并未向我催过借款,请问我又没有法律责任?
2012-01-21 03:24 BlH6480()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1-21 05:10
你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 孙新律师 2012-01-21 06:39
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3 周春律师 2012-01-21 10:07
如果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你不用承担责任。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2-03 22:17
可以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