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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们家1998年从大队承包了一块其他人家农转非的土地,然后到今年这块地要卖了,大队说得收回去,因为当时的证明上写的是由我们家经管,不是由我们家所有,证明是这样写的“经村委会决定,将本村第三生产队田玉娥所退出的承包地6.5亩,其中南涧0.9亩,枇杷嘴2.1亩,杨树沟1.2亩,上水清2亩,由本生产队李文春经管。一切费用:统筹款,提留款,农业税等由李文春承担,对田玉娥以后无关。特此证明”。1998年10月1号,代四村委会“证明上有大队的公章。
现在的情况是枇杷嘴的2.1亩土地要被征用了,大队要收回去, 说当年是让我们经管,这块地不归属我们所有,请问他们这样是合法的吗?那我们截至到现在已经种了18年了,法律上没有既成事实这一条规定吗 谢谢
2016-07-29 15:58 fergie……(河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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