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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冻结的问题!
关于重复冻结的问题! 我单位为国有企业,企业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员工A在企业公积金帐户余额为10万元,员工A因与B、C二人存在经济纠份,B起述至当地法院一厅、C起述至当地法院二厅(有先后)。法院先后受理了B、C的起述。法院工作人员甲因B起诉事项到我单位对员工A的公积金进行了查封,封存额度10万元,我单位工作人员写了回执。之后法院工作人员乙因C起述事项到我单位也对员工A的公积金进行了查封,要求查封6万元。我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了上次封存10万元的裁定书,法院工作人员C说,我们都是一个法院的,你受理就行了。因我单位工作人员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工作经验,就按C说的提供了回执。回执中写“员工A公积金应冻结6万,已冻结6万,未冻结4万元”。至使重复查封后。B起述案得到了执行,C起述案无法执行。现因无法执行C经常至法院闹事,法院拿我单位当时签的回执,因我单位工作人员失误造成C案无法执行,要求我单位支付给法院6万元,并要强制执行。
请问法院工作人员这样做合法吗?我单位如果想维权应该如何做?有什么法律依据?
2016-07-27 15:06 cntfyc……(辽宁-铁岭)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温俊斌律师  电话:13323930049  2016年07月27日 16时00分
你好!
1、法院不得重复查封财产,但该案不是重复查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该案是轮候查封,同一法院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轮候查封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3、轮候查封的财产被先查封的的法院执行完毕无剩余的,其他法院(包括同一法院)不能再执行该查封财产。
4、因此,你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法院的要求、依照法院的法律文书,协助该院进行轮候查封,合法有据,不存在过错。
5、B案查封在先,已得到执行,而且执行了查封的全部财产,致使C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法律规定使然,你单位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6、因此,法院要求你单位支付给法院6万元并要强制执行,于法无据,不合法。你单位可以向其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向上级部门或纪检委反映,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民行部门控告。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2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6-07-27 16:04
对执行有异议可提出执行异议。
3 隋新律师  2016-07-27 15:20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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