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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原告私自处分财产是否违法?
诉讼期间原告私自处分财产是否违法? 在2009年6月原告以继承纠纷对我方提出上诉,并在2009年11月底信宜市人民法院(县级法院)作了判决(我被告方获得继承权)。原告又于2009年12月14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在2010年1月6日原告合同他人拆墙破门进屋,搬走了屋里所有的财产包括铁门与木门。我方在2009年1月7日提出要对方归还物品并报了案,可公安干警就以财产归属不明确不受理,法院就提出让我们和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告对方盗窃呢?又苦于对方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还没有受理的情况下,是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应该怎样处理??
2010-01-09 15:39 领南(广东-茂名)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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