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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绩效考核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绩效考核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2008年4月22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我在09年3月份的时候公司有发文因工作表现出色,调整部门从采购一部调至采购二部,职位不变,公司从09年9月份开始制定绩效考核,在11月份考核分数时我发现不合理不公开,在拒绝绩效考核表上签暑确认,公司强制执行,而且公司在考核时具体考核分数也未公开,昨天接人事部的离积通知,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提前三十天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赔偿金,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谢谢!
2010-01-08 16:48 ouyang……(广东-广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01-08 17:50
如果不胜任工作,要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如果还不胜任,可以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业绩考核制度不合理,比如导致大部分人都不能完成任务,也不能立即解除。
2 欧学文律师  2010-01-08 19:16
你可以要求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咨询QQ403274213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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