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劳务纠纷 我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 我于1993年到柳州一家企业工作,并于2008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企业长期代扣实则未交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以企业经营困难多次克扣工资,无奈的我(不,应是我们,有二十多人)于2011年2月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追回被克扣工资的请求,经济补偿金则按3.5个月计。我怎么也想不通,法律明摆着,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请律师给我个解答。
2012-01-15 20:03 linjpz……(广西-柳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2-01-16 15:23
你好,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的没有经济补偿金,所以法院判决按照3.5个月计算。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才能给予更多针对性的回复。如对回复满意请采纳,如果还有问题请发布一对一咨询。
2 孙新律师 2012-01-15 20:28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3 110网律师 2012-01-15 21:12
案情复杂,当面咨询律师较好
4 罗海华律师 2012-01-20 18:14
如果有争议,去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