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基水库临江乡淹没鱼溏补偿款 老师您好:我们是黑龙江省嫩江县临江乡各村鱼溏养殖户代表,因尼尔基兴修水利工程,淹没了我们的鱼溏。2001年国家批准《尼尔基水利枢纽征地移民技施设计大纲(修改稿)》批准鱼溏每亩补偿5040.00元,鱼溏补偿倍数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其中鱼溏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分别为3倍。2003年10月31日嫩江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协调会议决定给予我们鱼溏养殖户足额兑现,当农民群众看到县委、县政府做出了这样负责的决定,都欢欣鼓舞。2005年6月29日,实际执行到移民户资金却是50%,截留一半,我们多次到县各单位政府找其因果,未得答复,我们又到省信访办咨询,省信访办通知县政府给予处理,但结果县政府在无任何依据下,废除县政府自订的第十五次协调会议纪要,把剩余的50%强行扣留。我们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才到上级权威部门咨询情况,望给予解决处理。结果却换来了嫩江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协调会议(2007.9.24)的召开,《关于议定尼尔基水库临江乡淹没鱼溏和草原补偿问题的相关事宜》中决定,将我们承包户的补偿款的尚未发放的三倍(50%)归村集体所有。我们感觉到很震惊,为什么把我们鱼溏草原养殖户的补偿款发放给村集体,09年县委、县政府说.关于鱼溏补偿款的三倍(50%)归村集体所有。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县人大己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回复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就按草原法.鱼溏补偿款的三倍(50%)归县委县政府所有.这样做对吗?
2010-01-07 15:28 1中国公民3(黑龙江-黑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1-07 15:54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