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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唯一房产以买卖过户方式给了一名子女,签订买卖合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唯一房产以买卖过户方式给了一名子女,签订买卖合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唯一房产以买卖过户方式给了一名子女,签订买卖合同,但房产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约定的金额没有实际支付,但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现老人过世,配偶和其他子女提出不知情,是否可以要求合同无效,重新对该房产遗产继承?
2016-07-20 14:01 ask201……(北京) 已有 1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6-07-20 14:02
您好!配偶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可来电咨询。
2 何青超律师  2016-07-20 14:03
你好,这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3 李建成律师  2016-07-20 14:03
你好,属于无权处分,可以起诉确认无效
4 顾倩团队律师  2016-07-20 14:08
您好,可以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5 申维丰律师  2016-07-20 14:10
您好!配偶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可来电咨询
6 杨洪波律师  2016-07-20 14:10
你好,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7 孙新律师  2016-07-20 14:18
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8 何峤巍律师  2016-07-20 14:21
无权处分,可以起诉确认无效
9 陈晓云律师  2016-07-20 14:46
主要看共有人配偶是否知情
10 宋超律师  2016-07-20 14:51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1 赵江涛律师  2016-07-20 15:00
房产产权最初是谁的?
我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及文章;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12 徐卫东律师  2016-07-20 15:11
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13 孙新律师  2016-07-20 15:37
你好,可以起诉法院合同无效,重新对该房产遗产继承
14 李同红律师  2016-07-20 16:11
你好,另一方不知情吗?不知情的话可以主张撤销。
15 王艳玲律师  2016-07-20 16:18
可以主张确认无效,要求继承分割
16 徐晓鹏律师  2016-07-20 17:00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对房产进行继承,如需帮助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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