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系离休干部92年去世,2009年依据离休干部遗孀购房政策优恵价购房一套 我父亲系离休干部92年去世,2009年依据离休干部遗孀购房政策优恵价购房一套。请问,这房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吗。我母亲有全部处置权吗。谢谢。
2016-07-15 22:18 ask201……(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16-07-16 10:42
是共同财产,母亲没有全部继承权
2 李建成律师 2016-07-15 22:21
你好,是共同财产,母亲没有全部继承权
3 申维丰律师 2016-07-15 22:30
您好,母亲没有全部继承权
4 常路律师 2016-07-15 23:02
您好,没有
5 赵江涛律师 2016-07-16 07:54
母亲没有全部处置权
6 徐卫东律师 2016-07-16 08:04
你好,不能的。
7 陈晓云律师 2016-07-16 08:12
在你母亲名下,不是你父母共同财产
8 宋超律师 2016-07-16 18:54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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