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宴席办过,但未等级)关于彩礼归还纠纷 男女双方没有登记 ,经双方父母同意,媒人牵线后, 男方给女方一万元的彩礼,并给女方买了首饰等一系列的嫁妆。 然后双方的亲人在一起办了婚事, 新婚过后几天女方拒绝与男方同居,并且不在男方家里待,对男方的事不管不问 ,本人不知所踪,并拒绝再去男方家。请问女方的行为是骗婚吗?属于什么性质? 同时女方家长拒绝归还彩礼,上升到法律层次 该如何解决?起诉对方是否妥当?胜诉几率大否?
2012-01-09 16:56 李少东(陕西-榆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谢清海律师 2012-01-09 16:57
建议聘请律师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1-09 17:01
是否是骗婚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还不能确定,但是彩礼是可以要回来的。你要收集能够证明你确实送给女方彩礼这一行为的证据,并有证据证明所送彩礼的多少,比如一万彩礼的见证人,买首饰的见证人或者发票。有了这些,胜诉无疑。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1-09 17:16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
4 康治斌律师 2012-01-09 17:31
可以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5 2012-01-09 18:0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根本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因此无权起诉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根本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因此无权起诉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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