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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小交通事故却让我不知怎么解决
一起小交通事故却让我不知怎么解决 我与元旦当日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左转弯和一辆直行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当时双方车速都很慢,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我的三轮车一点都没有撞坏,对方的两轮车摔倒后造成一些损坏,然后对方(维族)开始对我漫骂,由于无法沟通,遂报警处理,后来交警将我的三轮电动车扣押,事故处理是我的全责,对方无责任,我无异议,交警要求我将对方损失赔偿了后,两个人在一起来交警队结案,然后可以把我的三轮车拿走。现在的问题是,我要带对方去拍片子(对方谎称腿疼)、修车,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在直接是电话都天天关机,根本找不到人,所以无法结案,现在已经6天了,对方片子也没拍,车也没有见(车的损失很小,一个倒车镜坏了),可对我的影响很大,车被扣押在交警队一天10元的停车费,重要的是严重影响我的生意(我是依靠三轮车做小买卖的),我去找过事故处理的民警,他说那是我们两个人的事,还将我训斥一番(此民警和那个维族很熟识),我现在很无奈,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拿回我的三轮车,所以希望律师能给我指点迷津。
                                         谢谢!
2012-01-07 18:00 lxxwhm(新疆-博尔塔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2年01月09日 22时30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可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控告该违法行为。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1-07 20:55
既然已经由交警处理,应该由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来进行索赔,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可以根据具体违章情况对你们双方进行处罚,然后应该放车,建议在当地找律师面谈,让律师帮你解决具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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