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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法官在知道被告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到被告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
离婚案件。 法官在知道被告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到被告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 离婚案件。
法官在知道被告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到被告家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而是在离开庭还有四天的时间(星期五)直接到被告单位送达传票(造成被告在单位被人议论纷纷,严重影响被告在单位形象,心里压力巨大!),庭审后被告一直无本案消息,联系此案法官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接了一两秒就挂,去法院也找不到此法官,此案至今无结果。
多次联系不上此法官,联系其领导被告知,此案已结,此法官按照和好处理,已通知原告撤诉!又被告知已进入分居期!
发生时间,2016.01.15送达传票。2016.01.20开庭。

请问此法官工作程序及态度是否有哪里不对,被告该如何处理?如果被告要追究其责任的话,可以追究什么,需要怎么操作,是找有关部门还是起诉?

被告需要一份此案结论,是否可以?
2016-07-10 14:37 ask201……(辽宁-鞍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隋新律师  2016-07-10 16:51
你好,如果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如:朝阳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若对朝阳区法院一审的案件不服,可以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是您的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您必须符合几个条件: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第二,必须对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有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够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您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您需要时间考虑和准备,但时间有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您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效力。

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诉可千万别过了期限,这个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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