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其他法律咨询
我母亲69岁,在自己家楼下一单元楼门口,跟邻居大姨聊天,结果
我母亲69岁,在自己家楼下一单元楼门口,跟邻居大姨聊天,结果 我母亲69岁,在自己家楼下一单元楼门口,跟邻居大姨聊天,结果二单元54岁男子过来先是跟邻居阿姨说他有多少多少钱,骂我母亲装逼犯,我妈说你骂谁啊,他说就骂你呐,先是骂起来了,后天他先踢我妈,我妈从板凳上站起来,抱他腿,结果他拿板凳打我妈后背,我妈咬了他那他另外一只手臂,后了让邻居拉开,我妈当时没带电话,上楼给我打了电话,我告诉我妈打先报警,我妈和我爸一起下楼,结果下楼后邻居说打我妈的那个人报警了,结果都被带到了派出所。这之前听我妈说那人跟我爸我口语矛盾,都觉得对方吹牛,点点矛盾闹成这样。我带我妈去了公安医院检查花了不到1000元,不够轻伤。对方手臂有咬伤,没看病。我想咨询一下这事该怎样解决呢?
2016-07-09 12:48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7-09 12:53
建议协商解决。
2 张俊东律师  2016-07-09 13:14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
3 刘丹律师  2016-07-09 14:35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
4 隋新律师  2016-07-09 16:12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