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 我去年和连云港的一个人签下租赁合同,于2008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约4万元),到至今未还!现在找不到人,电话打通也无人接听!我现在只有他的身份证号和当时的合同,如果我想追回欠款,应该怎样办?如果起诉我应该在我当地(山东)还是去连云港?
2009-12-28 14:02 sdw092……(山东-泰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2-28 15:06
由对方身份证及合同一般是可以的,可以在当地起诉,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2 栾晓菲律师 2009-12-28 15:0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110网律师 2009-12-28 17:34
是什么租赁合同?
4 110网律师 2009-12-29 09:58
你好!建议起诉解决。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