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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朋友借30000元,我给做担保,合同上写明连带责任
2015年5月10日朋友借30000元,我给做担保,合同上写明连带责任 2015年5月10日朋友借30000元,我给做担保,合同上写明连带责任,借款时口头约定3个月还款,当时扣除3个月利息后,就把剩余的钱交给了我朋友,现在我朋友跑了,我这钱该换吗?
2016-07-03 13:34 ask201……(辽宁)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俊杰律师  电话:15998252872  2016-07-03 13:42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6-07-03 13:42
这是可以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3 潘建强律师  2016-07-03 13:55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4 隋新律师  2016-07-03 15:05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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