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承租人的问题 你好,《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将第三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请问,该项是否仅指健在的兄弟姐妹?先于原承租人死亡的其他兄弟姐妹子女(原承租人的侄子侄女)是否有权干涉?
2011-12-28 23:26 Angel喵(天津-西青区)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1年12月29日 09时07分
就是指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