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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我爷爷的地破坏了一些,不多。但是我爷爷拿锄头把人家砍了一下,没有造成轻伤害
有人把我爷爷的地破坏了一些,不多。但是我爷爷拿锄头把人家砍了一下,没有造成轻伤害 有人把我爷爷的地破坏了一些,不多。但是我爷爷拿锄头把人家砍了一下,没有造成轻伤害。但是人家要求索赔1万五千元。请律师们帮助我一下。谢谢!
2016-06-28 18:07 ask201……(辽宁-大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6-06-28 22:40
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讼解决。
2 张俊杰律师  2016-06-28 18:08
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6-06-28 18:12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可以再治安处罚后,等待对方起诉处理,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4 隋新律师  2016-06-28 20:32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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