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8月开始在瑞金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任教,在2010年10月11日因离岗被辞退,学校没有给我 以下是瑞金市教育局的回复,我该如何维权?
您好!您2011年12月01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你2002年8月开始在瑞金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任教,2010年9月6日起擅自离岗。离岗后,学校多次催促其返岗,但你一直未返校上班。2010年10月9日,瑞金市教育局向你发出催促返岗通知,并在2010年10月11日《瑞金报》进行了公示,要求你在10月24日前返岗,否则按规定予以辞退。至2010年10月24日,你未按规定返岗,经2010年11月2日市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你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辞退从2010年11月2日起执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这两条规定都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你擅自离岗,严重违反了我市教职工管理规定,市教育局给予辞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均未将此情形列入经济补偿范围,所以你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我局不予支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谢谢使用
您好!您2011年12月01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你2002年8月开始在瑞金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任教,2010年9月6日起擅自离岗。离岗后,学校多次催促其返岗,但你一直未返校上班。2010年10月9日,瑞金市教育局向你发出催促返岗通知,并在2010年10月11日《瑞金报》进行了公示,要求你在10月24日前返岗,否则按规定予以辞退。至2010年10月24日,你未按规定返岗,经2010年11月2日市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你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辞退,辞退从2010年11月2日起执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这两条规定都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你擅自离岗,严重违反了我市教职工管理规定,市教育局给予辞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均未将此情形列入经济补偿范围,所以你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我局不予支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谢谢使用
2011-12-26 23:31 zgjxhx……(江西-赣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2-30 15:53
如果你是要求学校支付补偿金,那教育局的答复没有问题,你自行离职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