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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可由”的理解?
合同中“可由”的理解? 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有一句合同条文是这样的:“本合伙企业所投资的【×××××× 】项目预计实现盈亏平衡时间为项目运营6 个月后,普通合伙人应当以此时间目标实现赢利,若【×××××× 】项目正式运营满12个月后仍无赢利,有限合伙人有权转让或退伙,在转让方式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可由普通合伙人回购,在投资满12个月后的30日内,回购金额由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协商决定,回购额度不得低于该退伙人投资额的  100  %;在投资满12个月后的30日后,份额股转让金额按双方协商金额而定。(说明:运营期指自项目首次对外营业起算)”
     现在项目因各种因素亏损,有限合伙人要求普通合伙人回购,可是普通合伙人指出文中“可由”(我加粗加斜),拒绝回购,我的理解是“可由”指的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现要求普通合伙人回购就得回购,现想咨询懂法律人士普通合伙人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2016-06-25 19:57 guxue3……(重庆-九龙坡)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6-06-25 23:34
第一、你所提交的问题“可由”如何理解的问题,但你却未将该段内容描述出来,所以,不好分析;
第二、普通合伙人按你们的基金协议或合伙协议承担该项目的盈余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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