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足额理赔,如何保障投保人利益? 我因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全责),在医疗费、伤残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付方面有争议,对方便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在永安保险公司(太仓分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额之后,我将调解书上应赔付给对方之余款向所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太仓分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索赔,保险公司答复对法院裁定的有关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相关赔偿项目只作部分赔付,请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按照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说法,他们承诺的赔付金额跟法院调解书赔偿金总额之间的差额最终应该由我来承担,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该如何保障?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它能否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
2009-12-16 13:35 太仓疑云(江苏-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2-16 13:51
商业险和交强险是有所区别的,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在商业险范围内承认交强险赔付后尚未赔付部分的赔偿金数额,保险公司会按照和你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一些赔偿项目进行扣减,或不予承认。当然保险公司的单方不理赔行为不一定合法,如你就商业险理赔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完全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
2 2009-12-1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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