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被告不愿意接传票,法院要我去开证明,证明被告失踪来公告,不然就要我撤诉,法院这样做对吗? 我在离婚诉讼立案后,由于被告外出躲起来了,原告通过电话联系上了被告,同时也让法院负责这起案件的法官与被告在电话里通知了被告案件的事情,但是被告拒不说现在的地址,原告要求法院传达案件在被告的父母家,但是法院的法官说传票必须要被告本人签收,要原告要么在15天举证期内在被告的村委会开人口失踪证明来公告,要么就撤诉,他人又没有失踪不可能开到失踪证明,我现在该怎么办?
2011-12-22 10:28 MFz1229()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1-12-22 10:30
直接公告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2-22 10:29
法院的做法欠妥,可以找被告的家人代收。
3 陈晓云律师 2011-12-22 14:00
不对,你不撤诉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