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肇事后不负责任 2011年12月12号。河北南馆陶县广电局职工,公车私用,在山东省北馆陶境内,将骑电动车的母亲撞伤,当时父亲感到现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不报案,私了,慌乱中案发现场没有受到保护,父亲只将肇事车辆扣押在当地。事发后,受害者还在住院观察期间,肇事者只支付两天医药费后,对受害者不管不问,受害者要求起诉。事发五天,没有案发现场材料,我们应该走那些程序,胜诉几率有多大。肇事者以及车辆所属单位应付什么责任。怎样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2011-12-21 21:36 dpr8520(山东-聊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1-12-22 13:33
你好,只好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划分责任作出判定。 我的补充: 2011-12-22 13:34
如果交警不能出具明确责任划分的认定书的话。
2 110网律师 2011-12-22 08:59
找其他的人证做证明,或者通过交警部门出具意见书。如果是公车私用,那么肇事者承担你母亲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你母亲所产生的费用需要由单位承担,建议起诉单位,要求单位来承担这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