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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法律求助 尊敬的各位律师好,我多年前被某家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病,多次强制入院治疗,因为家庭纠纷,我也没有做出严重伤人的举动,当时就被医院强制“治疗”了,我也不说自己被医院里的残忍治疗手段怎么折磨的吧,出来后很多年人们用异样的眼光看我,我自己也没有自信,现在我很想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也积累了一点钱,我就想知道在我没有达到严重伤人的前提下,医院为什么可以强制治疗,而且不给我看病历,病人总有资格看自己的病历吧,想通过法律途径找回自己的真实和尊严,请好心的律师帮帮我,我也准备了不多的律师费,这么多年过的非常难
2016-06-21 15:17 anjing……(湖北-武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6-06-22 11:44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详情可来电来访!
2 李丹律师  2016-06-21 15:25
您好,请问当时是谁做出对您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的?只有法院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当时您的家人是如何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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