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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送养的子女能在代书遗嘱中作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之一吗?
1950年送养的子女能在代书遗嘱中作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之一吗? 父母亲共有6个子女,早年因历史原因送养了其中2人给外祖母的妹妹收养,户口已改、身份证也是外姓,但平时偶尔家人会碰面,父母亲去世前有立代书遗嘱但证明人其中一人是送养子女中的一人(送养的子女因未赡养父母,所以放弃继承遗产),那请问这人能作为代书遗嘱的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吗?
2016-06-17 10:55 墨坤LUCK(浙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6年06月18日 11时51分
送养的子女不是生父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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