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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10年前被人打成了重伤,伤情鉴定为重伤,但一直没有做伤残鉴定
受害者10年前被人打成了重伤,伤情鉴定为重伤,但一直没有做伤残鉴定 受害者10年前被人打成了重伤,伤情鉴定为重伤,但一直没有做伤残鉴定。犯罪嫌疑人一直逃亡,现在才被抓到,目前被拘留。公安局现在通知受害者去做伤残鉴定。请问这个伤残鉴定必须做吗?受害者由于工作繁忙,又舍不得花两千元的鉴定费(犯罪嫌疑人拒绝赔偿任何钱,拒绝私了),那么受害者不去做伤残鉴定可以吗?不做伤残鉴定不会影响法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吧?不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吧?另外受害者的观点是,既然得不到任何赔偿,就不会撤案,只希望法院给犯罪嫌疑人判刑~  请律师解答。
2016-06-15 10:20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6-06-15 10:22
这是要承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的
2 110网律师  2016-06-15 10:25
肯定要做呀,不然拿什么做定案依据?
3 张勇律师  2016-06-15 10:30
你好!可以不做伤残鉴定。
4 110网律师  2016-06-15 10:32
就本案而言做与不做对方都一样判刑,量刑时对造成残疾的判刑有些影响。
5 张俊杰律师  2016-06-15 11:07
重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刘丹律师  2016-06-15 11:25
这是要承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的
7 隋新律师  2016-06-15 12:11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8 110网律师  2016-06-15 19:37
做伤残鉴定对受害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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