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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老人和40多岁妇女因田地边界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女方丈夫也动手帮忙
62岁老人和40多岁妇女因田地边界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女方丈夫也动手帮忙 62岁老人和40多岁妇女因田地边界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一起,女方丈夫也动手帮忙,当时没有第四人在场,事后女方报警,民警询问事件过程,老头承认忍不住女方的撕扯先动手打了三下嘴巴子,女方丈夫打了老头两个嘴巴子,后双方各自住院,老头在市三甲医院CT两次诊断为左眼眶内壁骨折,现在头晕迷糊,半身麻木,女方称打出来了妇科病,头晕,民警调解,老头及家人不想将事件闹大态度是各自进行治疗,但女方不同意,要求重新检查,结果在另一家矿医院检查左眼眶陈旧伤(已愈),女方要求赔偿5500,老头及家人不服。请问我家老头在地里挨两个人的打,做出诊断眶内壁骨折反倒去赔偿打人者,后民警说女方丈夫不承认动手,这种伤做司法鉴定会对我们有利吗?如果我们不服下一步的程序是什么?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谢谢
2016-06-14 09:51 秋秋好运(黑龙江-鹤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6-06-14 09:52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6-06-14 09:53
你好,报警以后建议做鉴定,不够成轻伤的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 王皓律师  电话:18104515837  2016-06-14 11:50
你好,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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