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此房产对吗 2009年11月,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我出资18万元购买张某的楼房一处,因该楼房系张某单位集资建房,单位还没有给个人办理完房产证,只是出了一份证明,证明该楼房属张某所有。协议中同时约定,待将来办理房产证时,张某应予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完毕,购房款也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又于2011年3月因欠王某款无力偿还又和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随后,王某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产。我随即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明该房产已经由我在先购买,并向法院出示了“房屋买卖协议”等相关证明。请问:我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该房产是否应归我所有?我有权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在该案中我怎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敬请律师高手指教,深表感谢!!!
2011-12-11 17:29 mjy624……(山东-聊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电话:15901376758 2011年12月11日 18时27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 110网律师 2011-12-11 18:50
上面的律师提出的处理原则可能在北京市是这样执行的。北京市法院的规定也是有道理的。如果山东省没有其他规定,可以参照这一规则精神。另外在程序上,你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他们之间的诉讼,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