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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该如何清算
破产前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该如何清算 半年前作为公司副总,合同到期已经办理了离职,由于企业拖欠工资,双方进行了劳动仲裁。半年后企业破产宣告破产并受到法院受理。但管理人对劳动仲裁不予确认,以破产法113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员工平均工资计算,剩余部分参照普通债权,现在暂定临时债权。对劳动仲裁工资金额不予认可,这样是否合法(合理),律师们,能帮提供有关法律支持(条款)吗??谢谢!!
2016-06-11 11:04 yanhb(重庆)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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